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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meishu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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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请假种类

(一)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视为病假;

(二)因代表学校、学院参加各类比赛或重大活动,并经学院党总支、教务处等部门证实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视为公假;

(三)因学生本人参加应聘面试、考试或家庭重大事故等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视为事假。

第二条准假权限

(一)三天(含)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进行审批、存档;

(二)三天至三十天(含)以下的请假,经由辅导员核实后报学院副书记审批、存档;

(三)三十天以上的请假,由辅导员、所在学院副书记核实,,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审批、存档;

(四)非毕业年级学生七天(含)以上的请假、毕业年级学生30天(含)以上请假,需由本人签署离校期间安全责任保证书、学生家长签字后交辅导员存档;

(五)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予准假,按休学程序办理。

第三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原则上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先通过电话向辅导员请假,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能请假。

第六条请假时间在三十天(含)以下的,假满返校后学生本人持请假条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请假时间在三十天以上的,假满返校后学生本人持请假条分别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凡未请假、超过假期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视为旷课,并根据《长春师范大学生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的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假期,并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对考勤责任人不及时报送信息、虚假报送信息、隐瞒不报的情况,学校将根据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十条学生请假一律使用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下发的《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请假条》三联单方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录:

学生请假、销假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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