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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奋发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具体条件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发放标准
一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15%发放,300元/学期/生;
二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25%发放,200元/学期/生。
第四条发放条件
(一)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刻苦学习,成绩较好(当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
(三)有考试不及格或有违纪行为者取消评定资格。
第五条发放程序
(一)申报
符合《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学院提出困难补助申请。
(二)审核
各学院依据困难证明、佐证材料等,通过与学生谈话、查阅学生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初步名单和困难补助等级,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三)报批
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复审无问题后确定困补学生名单。
第六条发放时间
每学期放假前30天确定并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长春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号)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定对象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
(一)A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二)B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C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及以下),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第三条认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学院依据此办法中的认定标准及困难证明、佐证材料等,通过与学生谈话、查阅学生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了解本班(年级)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年级)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三)经各学院审核后,上交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最终审核并备案。
第四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校生一般在每年5月进行,新生于国庆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经当地村(居)委会及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若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四)各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年)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不能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将取消其资格。
(五)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本人如未主动申报,一经发现,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六)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社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资助渠道,汇聚社会爱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规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来学校捐资助学,更好地发挥社会资助的扶贫励志育人功能,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资助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自愿捐赠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资金或实物,可以是资金资助、实物资助或资金实物混合资助等类型;捐助人是指向我校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受助人是指接受社会资助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资助管理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领导,由学生资助中心实施归口管理。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社会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社会资助项目的联系洽谈与审查设立、受助学生的评审考核、捐赠资金(实物)的管理发放等;各学院负责受助学生的推荐、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学院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广泛动员校友和社会资源设立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各类社会资助项目,各学院联系设立的资助项目由各学院自行管理,并将资助项目协议书、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社会资助是以捐助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自愿捐赠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学校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捐赠意愿,但捐助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二)专款(物)专用。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对各项社会资助捐助的资金(实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与形式
第六条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捐助人与学校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捐赠协议;
(二)学校按协议和捐助人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与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捐助人及时、足额将资金(实物)按照协商方式拨付给学校;
(四)学校及时按协商方式将资助金(实物)发放给学生;
(五)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情况报告捐助人。
第七条社会资助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专项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一般不少于3年,奖励或资助总额一般每年不少于1万元;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第四章资助办法
第八条受助人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六)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校审批程序:
(一)学校下达奖励或资助名额;
(二)学生提出申请,经由所在学院评审推荐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捐助人的意愿组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将结果通知捐助人。
第五章捐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捐助人的权利:
(一)可与学校协商举行适当的捐助仪式;
(二)可约定捐助款物的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助;
(三)有权检查资助的有关使用账目,了解其所捐款物的去向;
(四)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十一条捐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资金(实物)及时、足额(足量)到位。若捐助人因特殊情况而中止捐赠的,应提早告知学校;
(二)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不得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得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活动。
第六章受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受助人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助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助人的义举。
第十三条受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得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
(二)应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向捐助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实际行动回报捐助人的资助,感恩社会。
第七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有权监控整个捐助环节,保护捐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开展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义务:
(一)应根据捐赠协议,客观、公正、有序组织资助评审与发放工作;
(二)应密切监督受助人合理支配社会资助,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在取得捐助人的同意下,积极宣传报道捐助人的义举与感人事迹。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捐助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社会资助专项账户,用于各项社会资助项目的资金流动;
(二)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三)捐助人可以直接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发放,也可以在学校的组织下由捐助人发放给学生;
(四)学校定期向捐助人公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捐助人的监督。
第九章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注重发挥社会资助扶贫励志的育人功能。
(一)学校鼓励捐助人参与对受助人的教育和培养;
(二)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捐赠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为受助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或就业岗位,帮助受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能力、提升自我。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