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群众、关心群众、凝聚群众、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重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良好的软环境,为实现学校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的建设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学院党委负有保证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责任,其参与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党委书记代表学院党委通过教授委员会会议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师生员工在聘任、出国、晋升、保送研究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负责政治审查,并在政治、思想、道德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公正地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党建工作。领导学院党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和培养工作,认真行使学校党委授予的发展学生党员的审批权。
(六)向学校党委提出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做好本学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领导本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妇女工作和离退休等方面的工作。
(八)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九)做好学校党委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学院党委一般由7—9人组成。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其他党委委员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纪律检查、青年、统战和保密工作。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教授委员会主任和院长,原则上应是学院党委委员。
第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定。除遇紧急情况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要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对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或变相地抵制,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八条 学院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再进行表决。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受尊重。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又很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做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问题时出现的分歧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和群众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委员会内部的团结,形成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学院党的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4年。任期内如有缺额,可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征得同意后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增补,必要时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学院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变更所属党支部的组织方式,需报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撤消或新增党支部需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随机处置,但事后需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党委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发展目标需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汲取世界一流大学先进管理经验;研究21世纪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在实际工作中讲求工作艺术,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修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要定期研究学院工作,并向教授委员会或行政班子提出建议,牢牢把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思想,把握学校和本院工作大局,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委员要积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以及学校的优良校风,务必谦虚、谨慎、不骄、不躁,把自己深深地植根于群众之中。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走群众路线,坚持关心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原则,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六章 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试行重大事项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学院的行政领导班子是学院的行政管理机构,对学院的行政工作行使行政管理权;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并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书记为教授委员会成员,代表学院党委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并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讨论和决定事项时,中共党员的教授委员会成员,对问题的表决要充分体现党性原则,公正、公平,不得有违纪行为。党委书记、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召开会议,讨论涉及教师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前,都需事先互相通报、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建立与行政领导班子和教授委员会的工作通报制度,工作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关注的工作重心、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动态、群众对领导班子工作的反映和党员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表现等。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主动与行政工作配合,增强保证监督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直属、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